1.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值班期间饮酒。
2.严禁利用职权在集体资金使用存放、资产转让处置、资源租赁出售和在建房审批、产权转让、征地拆迁安置和土地整理开发等各种政策处理过程中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通过本人或特定关系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承揽本村工程项目建设或物资采购,严禁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搞突击装修等违法违规活动。
4.严禁利用职权挪用、侵占、截留救灾、救济、社会保障等资金、实物,严禁优亲厚友挤占失地农民保险、低保帮扶等名额。
5.严禁利用集体资金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赠送烟酒、食品、土特产、有价证券以及安排或接受吃请和娱乐活动。
6.严禁私设小金库和重复申报项目,套取上级扶持资金。
7.严禁违反规定发放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误工费等以及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
8.严禁未经批准使用集体资金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或借学习考察之名进行的旅游活动。
9.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10.严禁组织、参与群众集体上访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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