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房产税还面临五大问题

2012/9/26 5: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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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法的立法程序


  今天所说的房产税,其实是一个新的税种,涉及千家万户。无论动机如何好,甚至结果如何好,都不能绕开立法程序。政府践踏法律是一个极其危险的行为。对法治精神破坏所带来的“弊”要远大于税收所带来的“利”。


  (二) 土地权属法理


  土地国有属性,向使用人征收房产税,法理上很难解释。当然,可以将70年使用权界定为“物权”。


  但是使用权的价值,既有土地升值带来的增值,也有随使用年限减少而带来的贬值。如何评估?


  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约是否还需要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如不需要,土地实质性就已经私有化,就应该承认土地私有化;如果需要再次缴纳,此时土地价值已经归零,房产税怎么计算?


  (三) 房产税和土地出让金的关系


  从2003年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2005年谢伏瞻和刘桓的解释,都表明房产税的征收是以取消土地出让金为前提条件的。


  法律上需要界定土地出让金到底是什么性质?如果确系土地出让金的性质就是“土地使用税”,那么再征收房产税,就是重复征税的“税上税”,这违反了税法的基本原则。


  (四) 对存量房征收可能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学原则


  在房产税出台之前的十多年中,政府没有给购房者任何购房除市场风险以外,还有持有性税收的风险提示。现在直接征税,有悖“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学原则。


  (五) 征收房产税所涉及的统计和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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