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了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停止月供

2013/4/27 5: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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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发生了7.0级地震,这场地震摧毁了不少人的幸福家园。不少网友疑惑,如果是按揭贷款买的房子,正在还月供的房子倒塌了或者成了危房,是否还要继续还月供?国晖律师事务所韦用文律师解释,“如果人在房子没了,则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仍有义务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也就是说,如果你房子倒了,房子按揭的月供你还得继续还才行。银行人士解释,贷款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房子是抵押物,是补充。因此,房子没了,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停止月供。
我认为,这一解释是值得商榷的。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针对“不可抗力”作了进一步解释: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显然在“不可抗力”的范围内。而民法通则第 107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款也针对“不可抗力”作了上述解释。


现在的问题在于怎样解释“不能履行合同”?第一种解释是就事论事,指具体合同本身。既然合同抵押物,合同成立的基础,也就是房子都不存在了,合同便自然终止。第二种解释,则针对签合同的人。如那位律师所说,只要人还在,还没有破产,哪怕合同涉及的具体物业不存在了,也必须清偿房贷。此前,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受灾房屋担保银行的债务属于从合同,主合同则是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因地震导致担保物灭失后,只是担保合同不能履行,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就我个人而言,基于衡平法原则,更认同第一种解释。衡平法始于英国,以公平、正义为追求。以具体合同为例,既然合同建立在特定房产的基础上,那么,围绕特定房产,应该是合同风险各方共同来担当。借资本优势,要求借款一方承担全部风险、无限责任,比较容易成为现实,却终究难说是公平、正义的。


但正如许多人所说,中国有中国的现实国情。在具体环节上,就是土地可能比房子的价值还要高。那么,一,房子是彻底倒塌、损失了,还是仅仅有不同程度的轻微损伤,修修补补后还能用?二,就算房子彻底倒塌、损失,特定地块还能不能用?如果还能用,还能在原有地块上建新房,也就只能说房产的价值部分损失,不能说全部损失。因此,对于房贷,贸然说全部免除或全部不免除都是不严谨的。


其实,在法律原理之外,还涉及到商业伦理。纵然法律条文不够清晰,商业机构也不应借用为伤人的利器,而要尽可能与人为善,那不是不精明,而是商业道德的体现。商业道德本身是有商业价值的。譬如说,整体而言,“因不可抗力”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微乎其微,金融机构主动与交易对象风险共担当,不仅风险可控,且广告价值巨大,可谓所失者小、所得者大。


让公平、正义的原则明确在法律制度中,让道德、良知的光芒闪耀在商业交易中,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才更温暖、亲切。


 

编辑者:fyf8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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