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老先生夫妇购买经济适用房5年了,在他催着卖家办理过户的时候,却被卖家持双方所签“借款合同”告上法庭,称购房是假,借款是真,要求老两口立即腾房。而范老先生则声称当初签了两份合同,这份是为降低风险签的假合同。那么法院会听信哪一方的意见,支持哪一份合同呢?范老先生能保住房子吗?
2004年之前,范老先生一家居住在50多平方米的平房里。随着两个儿子长大成人,范老先生有了改善住房条件的想法。通过中介公司,范老先生认识了于先生。于先生因为拆迁,拆迁公司给安置了多套住房,于先生想出售在四惠的一套近110平方米的住房。
范老先生和老伴来看房不下五遍,感到很满意。让他们尤为心动的是,这套房子的价格比市场价低了近10%。中介道出低价的原因,一是经适房,五年内无法过户;二是于先生急需钱治病。
一心想住新房的范老先生相信了中介关于“购买经适房无任何风险,终究能办理过户手续”的说法,便和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格为120万元。
签订合同时,范老先生还是有所顾虑的,毕竟房子不能立即过户。一旦有个闪失,自己岂不是房财两空?见老先生犹豫,中介出主意说,为了保障范老先生的权益,可做一个假的借款抵押公证。
中介详细介绍了抵押公证流程:范老先生和于先生签订一份假的借款合同,内容是于先生向范老先生借款120万元,拿四惠的房子作为抵押担保。房子由范老先生一家居住,相应的房租用来偿还借款利息。
“一旦出现风险,借款合同与购房合同是双保险。房价涨了,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依据;房价跌了,以借款合同为依据,都能保证自己的权益。”中介向范老先生讲着抵押公证的“巨大作用”,“另外,进行抵押公证并到房管局作抵押备案后,于先生想要一房二卖或反悔,就绝无可能了。”
范老先生和于先生完全按照中介的要求,办理了借款抵押公证,一同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范老先生高兴地拿着红色的抵押权证,认为3万元中介费没白交,按照中介的精心操作,交易没风险,自己和老伴可以高枕无忧地住进新房了。
所有手续办完,范老先生随即把住了半辈子的平房卖了,用售房款和存款向于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收房后,范老先生又向亲友借了10万元进行装修。从2005年年初,老两口正式搬进新居,开始了“楼房生活”。
转眼到了2010年,范老先生所购房屋的房本已满5年,他给于先生打电话,要求一起去房管局办过户。于先生声称在外地女儿家,过两个月才回北京,到时候再说。
两个月后,范老先生又打电话给于先生。于先生说:“这房子涨了两百多万啊,你买算是赚大了,而我可赔大了。现在我身体不好,都快没治病的钱了。我再和家里人商量商量,看他们对咱们买卖房屋的事情怎么看。”
范老先生找到中介。中介急忙联系于先生,让他赶紧协助过户。于先生在电话里说:“你和老范说一下,我们不是签的借款抵押合同吗?我们现在按借款合同执行,钱还给他们,他们把房子还给我们。还有一种办法,老范补200万,我就给他过户。”
范老先生夫妇又气又急,经人介绍找到北京铭滔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焦景收求助。焦律师认为,这套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而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因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焦律师建议范老先生和于先生谈判,可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范老先生夫妇尝试着与于先生谈判。于先生非常强硬地说:“5天之内准备200万,否则你们就等着收法院的传票吧!”果然,范老先生很快接到了法院的电话,于先生真的起诉了。
范老先生赶到法院领取诉状,看完后郁闷不已。原来,于先生诉称:“第一,由于5年前自己急需用钱,所以从范老先生处借款120万,办理了借款抵押公证,还进行了抵押权登记;第二,范老先生担心自己还不上钱,要求我和他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还不了钱就拿房子抵账。所以,双方所签购房合同是虚假无效的。”
于先生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范老先生夫妇腾空并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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