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旬老赖逃避无偿赠与的房产被执行

2014/2/18 6: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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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的老汉王某,今年已经67岁。身背债务十数年,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房产均为集体土地性质,要从他手中拿到执行款,困难重重。谁知前不久,这名“三无”老赖竟主动来到缙云县人民法院,清偿了全部欠款。

案件纠纷起源于十多年前,老王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朋友胡某借款,累计本息共计36.997万元。债务到期后,老王以各种理由搪塞,借款久拖未还。

催讨无果后,2013年2月,胡某将老王诉至缙云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老王在2013年9月5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在2014年3月5日前付清。协议生效后,老王未按期还款,胡某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及时对老王的财产进行了“三查”,发现老王既无存款,也无车辆,且房管处查询记录显示登记在其名下的两处房产,均系土地性质不明。

执行法官找来双方当事人并做了深入沟通。谈话过程中,老王承认其有两处房屋,均属于集体土地性质,提议将其中一处房产转让给胡某以抵偿债务。但胡某考虑到集体土地性质房屋无法过户等原因,拒绝了该方案。

为确保查询结果的准确性,执行法官又前往国土局核实其两处房产的性质。经核实,该两处房产确实属于集体土地,但让执行法官意想不到的是,登记在老王“名下”的居然还有一处国有土地。

国土局与房管处的查询结果竟然不一致。

经进一步核实后发现,老王于2002年8月1日取得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2012年12月,其通过公证方式将该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给了儿子,并于2013年3月办理了过户手续。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老王明知自己拖欠胡某借款,仍将自有房产无偿赠与给其儿子,虽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其赠与行为损害了债权人胡某的利益,导致其债权无法顺利实现,故申请人胡某有权行使撤销权。法院在了解情况后,建议胡某提起撤销之诉撤销老王的赠与行为。

正当胡某准备提起诉讼之际,得到消息的老王急急忙忙地跑到法院要求主动执行拖欠款项,并希望胡某放弃不要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

面对执行法官,老王承认其隐瞒了无偿赠与之事实,但事出有因。儿子经营网吧,因周转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因没有合适的担保财产一直没有成功。眼看着贷款迟迟不能下来,儿子的网吧就要倒闭了。为了儿子能够得以继续经营谋生,老王不得已才出此下策,并非纯粹为了躲避债务。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由老王一次性支付27.5万元,该案终于得以圆满执结。

编辑者:fyf8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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