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7年的方女士偶然从一张意外收到的物业催款单中得知,前夫在海南三亚有一处房产。该房产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离婚时前夫只字未提。近日,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方女士一纸诉状告到上虞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前夫所隐瞒的房产进行重新分割,最终依法获赔90万元房产折价款。
方女士与孙先生在上世纪90年代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从2003年起,两人开始分居,最终在2006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两人对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详细约定。原本以为这事就到此结束了,没想到却因一张物业催款单掀起了波澜。
去年7月,方女士收到了一张来自海南三亚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费催收单。“自己没有在三亚买房,怎么会有催款单?”方女士一头雾水,后转念一想,可能是自己前夫在离婚时隐瞒了财产。后经核实,该房产果然在前夫孙先生名下,且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这么大的事自己竟然一点都不知道,这让方女士心里不平静了,于是一张状纸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前夫支付三亚房产70%的折价款。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套海南三亚的房子确系孙先生在2005年购买的房产,而且双方在2006年协议离婚的时候,孙先生隐瞒了该财产。目前,该房产价值166万余元。
“由于孙先生在离婚时隐藏财产有过错,女方依法可分到‘大头’。”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经评估后,三亚的房产最终确定现行价值为1667860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孙先生支付给方女士90万元房产折价款,三亚的房产归孙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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