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置婚房意外身亡房产归谁起分歧

2014/2/25 6: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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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的李强结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婚房,之后与王露结婚生子。天有不测风云,李强因意外死亡,留下王露和儿子。围绕李强这套房屋该归谁,王露与公公婆婆纠缠了数年。

  王露表示,自己和李强婚后一起偿还贷款,房子她有权利继承。王露的公婆则称,当初是他们出资给李强买的房子,房子应该归他们。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王露和儿子获得补偿18万余元,房屋归王露的公婆所有。

  1998年,20岁出头的李强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睢宁县的一所中学当老师。李强的父母李建和刘芬很欣慰,并催促李强找对象成家。

  “结婚得有婚房啊!”李强和父母商量后,决定先购置套婚房。2002年5月,李强看中了一套95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还配有一间车库,总房价为7.5万多元。李强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同年6月,李强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30000元。

  同时,李强经人介绍认识了王露,两人相恋。2004年10月,李强和王露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可爱的儿子李平出生了。到2007年,李强还清了住房贷款本息。夫妻俩也卸去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事实上,李强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和妻子王露单独居住的时间并不长。婚后,李强的父母和他们住到了一起。之后,李强和王露住到了单位的公房,这套商品房则由李强的父母居住了。

  2008年9月的一天,王露收到噩耗,李强因为车祸不幸身亡。时年30多岁的李强就这么走了,留下妻子王露和年幼的儿子。悲痛过后,现实的财产分配问题让王露和公婆李建、刘芬的关系愈发紧张起来。

  王露多次要求对当初李强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可是李建、刘芬总是不同意,还表示这套商品房是他们当初以儿子的名义购买的,购房款也是他们出资的,觉得这房子根本和王露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一直拒绝分割。

  经历了4年多的纠纷依然没有一个结果,当初那套房子的价格也翻了几番。2013年6月,王露带着儿子李平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李强去世时留下的9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王露的申请,睢宁法院依法委托土地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不包括室内装装潢、装饰)为32万多元,车库价值为2.6万多元。

  在法庭上,双方就涉案房屋是属于李强个人所有还是属于李建、刘芬及李强共同所有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王露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有李强一个人的名字,可婚后是她和李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而李建、刘芬则表示,是他们出资给李强买的房屋,所以,这个房子他们老俩口也有份。李建、刘芬为此提交了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及现金缴款单原件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缴费均是他们共同缴纳。

  法院认为,因为证据上交款单位均为李强,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李强出资缴纳。两位被告仅凭持有该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房屋贷款为二被告出资缴纳。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的权属做出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明。本案中,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证明,不能证明二被告为该房屋的共同出资人。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此案审理结束。法院认为,原告王露能够享有原告主体资格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婚前个人的财产。本案中,因房屋取得时间在王露与李强结婚登记时间之前,在原告王露与李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强偿还房屋贷款部分本息2.5万多元,对此部分,应从该房产价款中先予以分出1.2万多元给原告王露,剩余部分作为李强遗产进行分割。

  我国《继承法》同时规定,继承开始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两原告与两被告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考虑两被告现实际居住情况,将涉案房屋由被告李建、刘芬共同继承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在被继承人李强名下某房屋产权由被告李建、刘芬共同所有;被告李建、刘芬共同分别给付原告王露上述房屋补偿款9.7万元、给付李平上述房屋补偿款8.4万余元(由其监护人原告王露保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编辑者:fyf8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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