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钱后离婚约定妻子还借款法院判令丈夫承担

2014/4/24 6: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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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不少市民都碰到过这样的情况: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协议把债务归在一方名下,债权人上门讨债时,另一方以此为由进行推脱,致使债权人讨债无门。

    近期,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债主老梁向老侯催讨两万元借款,老侯以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妻子归还为由,拒绝还款。最终,老梁把老侯及其前妻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判令由老侯归还借款,他的前妻则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老侯与老梁是亲戚,平常经常聚在一起,还蛮熟络的。

    2010年的时候,老侯做生意还差些资金,不多,两万元。想着平常跟老梁比较熟,就开了口。

    老梁正好手头有钱,借给了老侯。老侯怕他不放心,当场写了借条。

    这事过后一年,老侯夫妻关系紧张,最终以离婚收场。在离婚协议上,两人清楚地约定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其中,向老梁所借的这两万元写明由女方负责归还。

    转眼,还款的日子到了。老梁打电话向老侯催款,老侯却推得干净,说这事你就别来跟我说了,钱由前妻来还。

    老梁没办法,打电话给老侯前妻,可电话打不通。后来,他通过别人得知,离婚后,老侯前妻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回来过,谁也不知道她的下落。

    举债无门,老梁又回来找老侯要求还款,遭到多次拒绝后,老梁找到了法院。

    起诉书上,被告有两个,老侯和老侯前妻,要求老侯归还两万元借款,并由老侯前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老梁向法官出示了借条,上面写明了老侯向他借款两万元的事实。

    老侯对借条是承认的,但他拿出了离婚协议书,反复跟法官说这笔钱离婚的时候跟前妻约定是归她来还的,要求法官判令由前妻来负担。

    然而,老侯并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约定取得了原告老梁的同意,老梁也一再陈述自己对他们的约定并不知情。

    法官审理后认为,老侯夫妻在离婚时,对这笔两万元的债务分担的约定,未经债权人老梁的同意,不能对抗债权人。

    据此,法官支持了老梁的诉讼请求,判令由老侯归还借款两万元,他的前妻则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案后,老侯履行了还款义务。之后他起诉前妻,要求追偿这笔款项,法院也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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