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房产赠外甥兄弟欲争法院驳回

2014/5/23 4: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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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阿伯曾是三明市一家煤矿厂的工人,后因煤矿厂改制失业,回到老家泉州,在鲤城区浮桥挖角街住下,靠打零工和300多元的低保金,过着独居生活。

  早年在三明打工时,李阿伯曾结过一次婚,娶的是一个当地姑娘,两人还生下一子。但不幸的是,小孩不久就生病夭折了,老婆承受不住打击,因精神失常而走失。

  独居期间,负责照顾李阿伯的,是和他没有血缘关系的“外甥”——唐先生。原来,李阿伯的父亲曾再婚,再婚的妻子带来一个异父异母的妹妹,就是唐先生的母亲。

  2006年,受兴贤路拓改工程影响,李阿伯的房子被拆迁,按照拆迁补偿协议,李阿伯被安置到福隆星城小区的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居住。但当时还有一点麻烦: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应补偿的面积,李阿伯需缴纳4.7万余元差价才能入住。

  这笔钱,对于靠打零工为生的李阿伯来说是天文数字。看着李阿伯干着急,唐先生凑了4万多元帮他交上。

  2011年,李阿伯身体每况愈下,便写了张字条,大致内容是:因其名下房产的拆迁差价系唐先生缴纳,往后唐先生也负责其养老送终,因此愿意在去世后将房产赠给唐先生。

 2012年3月,李阿伯去世。唐先生为老人办了后事。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他并未如愿继承到这套房产。

  李阿伯去世后,其同父同母的亲妹妹李某英掌管了该套房产,其同父异母的弟弟李某强也拒绝唐先生使用该套房产。两人称,他们与李阿伯有血缘关系,有权继承和分割这套房产,而唐先生非直系血亲,无权继承。

  去年5月,唐先生一纸诉状,将李某强和李某英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对诉争房产确权,并向法庭递交了李阿伯生前写下的字条。

  鲤城法院一审确认,李阿伯生前,唐先生为他支付4万余元的拆迁差价款,还自2011年起每月为李阿伯汇款500元生活费,从经济上对李阿伯的生活予以扶助,并为其养老送终。

  至于李阿伯生前所留字条,因只有其单方签名,法院认为,这在格式上并不符合遗嘱的法定要件,也非完整的“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需双方签名)。

  法院综合各方证据查明,李阿伯生前确实与唐先生达成了合意,双方实际上已形成遗赠扶养关系。因此,唐先生有权分得该案诉争房产。最终,鲤城法院一审判决该房产应归原告唐先生所有,李某英应将房屋交付给唐先生。

  一审判决后,李某强不服,向泉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被法院终审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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